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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存友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因车锁损坏问题,被告人文某某(**岁)在东莞市**镇**路**号店铺内与被害人蒋某某(**岁)发生争执。后因气愤,蒋某某随手在上述店铺门口处拾得一空啤酒砸向文某某,文某某见状拿起椅子将该啤酒瓶打掉。随后,二人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头部、脸部,文某某将蒋某某打倒在地。后文某某意图离开,蒋某某抓着不让其离开,文某某遂用脚踢倒在地上的蒋某某,最终导致蒋某某头部、面部、肋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后,文某某赔偿蒋武周9650元,取得蒋谅解。

2019年8月30日,文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东莞市**镇北面市场将其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420

附:1. 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2765948。2.侦查卷4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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