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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家飞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文家飞,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吸毒,于2006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4月13日被该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628因犯盗窃罪被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家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文家飞在重庆市长寿区城内通过攀爬翻窗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其中入户盗窃16次。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杨某甲租用的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办公场所,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其又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左某某家中,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文家飞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销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家中,盗走现金70余元与价值167元荣耀牌手机一部、价值160元魅族牌手机一部;其又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兰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余元。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手机销赃。

3.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长寿区******室的家中,盗走家中一个挎包及包内一个水杯与一套内衣;其又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盗窃未果;其又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邱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40元。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挎包、水杯、内衣丢弃。

4.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长寿区******室的家中,盗走零钱若干;后其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蹇某某家中,盗窃未果,拿走插在防盗门上的一把钥匙,欲之后再次盗窃;后其又进入楼上**室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盗窃了手机一部。后文家飞将蹇某某家中的钥匙丢弃,并将盗得的手机销赃。

5.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长寿区******室的家中,盗走手机一部;其又进入******单元**室被害人代某某家至,盗窃一条裤子,一张老年卡、一把钥匙。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手机销赃,将盗得的裤子、老年卡、钥匙丢弃。

6.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家中,盗窃未果;后其又进入********单元**室被害人傅某某家中,盗走两部手机,其中一部OPPO手机价值287元。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手机销赃。

7.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晏某甲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家中,盗走现金200余元,车钥匙一把,裤子一条。后文家飞将盗得的车钥匙、裤子丢弃。

8. 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姚某某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价值,盗走手机一部,现金800余元。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手机丢弃。

9.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文家飞进入被害人张某丙位于长寿区********单元**室的价值,盗走家中手机两部。后文家飞将盗得的手机销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文家飞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机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文家飞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家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家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中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家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文家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家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赔偿被害人损失,则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晏艳

                                   2020728

附件:

1.被告人文家飞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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