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宾盗窃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文宾,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文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文宾至东海县**街道**路**小学宿舍楼**号楼**单元处,将吕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43元。

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文宾至东海县**街道**小区南门,将孙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新月神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14元。

被告人文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两辆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彭城监狱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侯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文宾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认刑〔202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宾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广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文宾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