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文富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8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吸毒,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严重成瘾,于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同年2月18日因患****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富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文富祥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洪山区杨园南路***小区旁**小路路口,趁被害人张某某下车捡快递不备之机之机,盗走被害人放置在面包车上的华为Nova5 pro手机一部;2020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文富祥至本市洪山区***4栋*****店,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小米”牌10青春版手机一部。以上被盗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089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手机购买发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戒毒材料、病例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文富祥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富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富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富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文富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富祥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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