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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崔华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文崔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号。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交通肇事被大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崔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文崔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金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屈某某,由大邑县董场镇龙凤方向沿董龙路往董场镇方向行驶,行至大邑县董龙路董场镇铁溪村15组路段处,该车右前部与同向在前步行的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川A*****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崔华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崔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 月12日,被告人文崔华与屈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文崔华让屈某某顶包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崔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崔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崔华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20426

    附:

    1.被告人文崔华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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