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文川,绰号:“川娃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川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被告人文川在西昌市**路**市场一店铺以3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蓝色、黑色两支射钉枪,用于装修自家房子。2017年年底,文川因喜爱枪械,出于好奇,在位于本市**镇**街**村**组**号自已家中,将以上两支购买的射钉枪进行改装,文川把钢管锯成两小节,分别安装在两支射钉枪的枪管上,然后用电焊对其中一支蓝色的射钉枪进行焊接,另一支黑色的射钉枪没有焊接。改装完毕后,文川将改装好的蓝色射钉枪在家中试射,结果将几百页的厚书打穿,又将墙上打起了窝,感觉威力很大。文川将这两支改装的枪支和买来的子弹放在自已家中。2020年5月8日, 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西昌市“海河天街”旁中铁一局工地上抓获被告人文川。同日,民警在文川家中查获两支改装过的射钉枪,射钉弹、钢珠若干以及弹壳等涉枪物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两支送检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川将购买的射钉枪加装无缝钢管进行改装,并以射钉弹为火药动力、钢珠为子弹进行射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克彬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文川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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