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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廷轩、张四龙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文廷轩(曾用名环朝光),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人,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张四龙(曾用名张春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廷轩、张四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廷轩、张四龙为获取高额报酬共谋运输毒品。2019年10月20日,文廷轩、张四龙驾驶云A57R20轿车从大理州宾川县到达德宏州瑞丽市。次日下午15时许,二人在瑞丽市景成小区与董某某(在逃)接到装有32块毒品的棕色背包。后二人将背包内的16块毒品放于一蓝色手提袋内,余下的16块毒品依然放在棕色背包内,并将蓝色手提袋及棕色背包放于云A57R20轿车后备箱。文廷轩、 张四龙驾驶云A57R20轿车从瑞丽市上高速经保山市到达昆明安宁市。10月22日,因云A57R20轿车漏油,二人驾车到昆明市五华区小屯新村停车场,将毒品转至张四龙停在此处的云A6B7B7轿车后备箱,后驾驶该车从昆明市前往湖南省溆浦县。当日14时20分许,途经昆曲高速昆明北收费站时被云南省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民警查获。当场云A6B7B7轿车后备箱棕色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当日16时38分,民警再次对云A6B7B7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从蓝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经称量,查获的32块海洛因净重11184克,平均含量为48.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廷轩、张四龙运输毒品海洛因11184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文廷轩系主犯,张四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文廷轩、张四龙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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