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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建国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4号

被告文建国,男,汉族, 195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1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户籍所在地:彭州市********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殁年79岁。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建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文建国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彭州市阳街道三王村村道由竹瓦大桥方向往竹瓦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阳街道三王村9组路口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后文建国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建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文建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文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文建国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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