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62号
被告人文建,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村**组**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建盗窃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文建驾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警校路二段“三江悦府”小区,使用工具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甲、**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将杨某乙的一只手表、两枚戒指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经鉴定,杨某乙被盗一枚铂950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文建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协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建系自首,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文建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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