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文德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遗漏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5日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6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德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德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文德春窜至本区古南街道綦齿路**号**单元**号王某某家附近,通过攀爬外墙进入王某某家室内,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个黄金耳环盗走;
2.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文德春窜至本区古南街道綦齿支路**号附**号霍某某家门口,用脚将木质房门踹开进入霍某某家室内,从室内立柜抽屉中拿出一把螺丝刀,用螺丝刀撬开立柜旁木箱子上的挂锁,将箱内20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文德春是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德春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文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文德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文德春具有累犯及前科、劣迹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德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德春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德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德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德春具有前科、劣迹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德春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文德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德春现被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提讯证1份;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判决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