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扬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文扬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陈某甲并容留陈某甲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文扬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陈某乙并容留陈某乙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文扬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龙某某、庞某某,并容留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文扬处查获三袋白色晶体共计5.7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文扬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文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文扬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 孙 毅
书记员 王 浩
附:
1.被告人文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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