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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斌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文斌,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号。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文斌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出售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了200元毒资;2018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文斌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出售了约2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了700元毒资。当日17时许,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小包,净重2.6克。经检验,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斌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斌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次贩卖毒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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