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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新国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文新国,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新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文新国到本区**街**巷**号一楼,盗窃被害人邓某某萍挂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若干,盗窃被害人江某某挂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文新国到本市**区**村**街**巷**房,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手机3台(价值人民币7750元)、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54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若干。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文新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作案时所穿黑色T恤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新国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江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搜查扣押材料;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新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新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文新国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穗埔检刑量建〔2020〕508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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