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文昌勇,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1993年11月18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昌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文昌勇在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71号长宁镇碧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门口人行道,将受害人曹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安达尔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4534.20元。
2、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文昌勇在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锦秀花园门口街道上,将受害人赖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创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系赖某某于2016年在长宁县城以368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昌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昌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昌勇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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