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单位文昌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单位地址文昌市**镇**村民委员会**村。
诉讼代表人冯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组长,联系电话:1387675****。
被告人冯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村民小组村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冯某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四清,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于2020年2月24日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冯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冯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冯某乙在担任被告单位文昌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村长期间,在未经国土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并以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方式,先后将该村三地块土地使用权9.0085亩非法转让给同案犯张某甲(另案处理)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乙时任**村村长时,经该村村民冯某丙介绍认识张某甲,得知张某甲有征用开发**村位于**镇**坡集体土地意向后,便组织召开**村村民大会商讨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并得到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后,将位于**坡的5.902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于2013年9月16日转账120万元给冯某乙,后冯某乙将120万元转到**村集体账户。之后**村将120万元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分配给该村村民,共分配106万元,剩余14万元留在村小组账户支出。
经文昌市信息与测绘服务中心勘测,该地块规划地类为城镇用地。经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1.该地块未发现有安排征地任务,未办理过农转用手续;2.该地块中5.902亩土地坐落在市政府于2004年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证载范围内。
二、2014年5月,被告人冯某乙组织召开**村村民大会,得到村民代表同意后,将该村位于**镇幼儿园后的1.605亩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将20万元现金交给冯某乙,后冯某乙将20万元交**村集体入账。之后**村将20万元用于2016年村集体建一栋二层楼房(**村集体所有)。
经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测,该地块面积1.605亩,土地坐落在市政府于2004年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证载范围内。
三、2015年年底,被告人冯某乙组织召开**村村民大会,得到村民代表同意后,将该村位于**镇工商所后面的1.5015亩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将15万元交给冯某乙,后冯某乙将15万元交**村集体入账。之后**村将15万元用于2016年村集体建一栋二层楼房(**村集体所有)。
2019年9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乙到文昌市公安局重兴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冯某乙如实交代了其在**村将土地转让给张某甲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日文昌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乙到**镇人民政府,随后将冯某乙传唤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书、到案经过及补充说明、传唤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宅基地转让合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农村村民集体决议会议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客户缴费回单、2013年**牛棚坡地征地分配表、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公账户明细、**村民小组流水账目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冯某辛、冯某壬、颜某某、伍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文昌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三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面积9.0085亩,非法获利人民币15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某乙时任被告单位的村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玲
书 记 员:冯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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