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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明、隗世军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文明,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8********,汉族,半文盲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路**号,现住闽侯县**镇**村。因犯拐买妇女罪,于1993年12月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隗世军,男性,1987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明、隗世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明伙同被告人隗世军共同谋划一起去盗窃电动车以获取钱财。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文明、隗世军至闽侯县**镇**村得利连锁超市门口,由隗世军负责望风,文明利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T型铁锥子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电动车偷走。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部杰宝大王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12元。

被告人隗世军于2019年11月2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隗世军协助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抓获被告人文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明、隗世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明、隗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明伙同隗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约人民币3312元,其行为已触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明、隗世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隗世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明、隗世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明、隗世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隗世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文明、隗世军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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