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文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文星因盗窃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文星去至岳池县**镇**路**号**面馆,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面馆内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窃走。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文星去至岳池县**镇**路**号**皮肤管理中心,将被害人蒲某某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蓝色华为MATE20手机窃走。2020年1月19日,经岳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星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星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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