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83号
被告人文显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显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文显武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店,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连一部小米笔记本电脑(经估价值36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日3时许, 被告人文显武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大街**号**发廊,使用一字螺丝刀撬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盗走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2日2时许, 被告人文显武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小区**店铺,使用一字螺丝刀撬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部苹果牌IPAP(经估价值270元)、一条珍珠手链(价值不详)、一个摄像头(价值不详),得手后逃离现场。
4.2020年3月6日3时许, 被告人文显武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餐馆,爬窗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黄芙蓉王香烟21包、蓝芙蓉王香烟9包、红双喜硬经典香烟15包、红双喜软经典香烟9包、红五叶神香烟5包和金五叶神香烟20包(经估价值151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5.2020年3月15日8时许, 被告人文显武骑一辆共享自行车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店,使用一字螺丝刀撬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约700元现金,得手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3月17日5时许在东莞市**镇**抓获文显武,缴回赃款1629元。破案后,其他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连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显武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显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显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显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7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文显武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十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