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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林云盗窃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文林云,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林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文林云多次在蕲春县张榜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73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5日上午,文林云进入张榜镇沙塘路一美容店内,在店内将田某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和化妆品等物品。

2.2020年6月5日上午,文林云来到张榜镇沿河街,见操某某家中大门敞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500余元和证件等物品。

3.2020年6月6日上午,文林云见周某某将货车停放在张榜镇桥东街道附近,进入货车驾驶室盗走现金2800余元和票据等物品。

4.2020年6月8日上午,文林云进入张榜镇邮电路吴某某经营的店内,盗走现金800余元和证件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操某某等人的陈述;3.提取、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文林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林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林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明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林云现被监视居住,住址:蕲春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59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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