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喻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驾驶渝DK****白色捷豹牌轿车载着被告人喻某某和张某某前往印江县城。14时许,三人抵达印江县城后,张某某独自逛街购物,文某、喻某某在印江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二人见印江县龙津街道教育局旁边三楼被害人胡某甲家中无人,使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和锡箔纸将大门打开,由文某进屋实施盗窃,喻某某在门口望风,盗得黄金手镯三个、黄金耳环一对(因缺乏价格认定参数,均未鉴定)。17时许,文某、喻某某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使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和锡箔纸将大门打开,由文某进屋实施盗窃,喻某某在门口望风,在室内从两个猪形存钱罐内盗得人民币570元。19时许,文某、喻某某见**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无人,使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和锡箔纸将大门打开,因主卧室门无法打开,喻某某用脚将卧室门踢坏后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盗得人民币2200元人民币、一包喜贵烟、一包盛世贵烟。
二、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到凤岗县**镇实施盗窃,见“***小区”***室被害人胡某乙家中无人,由齐某某在门口望风,喻某某进入室内盗窃,在卧室衣柜中一红色木盒内盗得现金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 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发还清单 、鉴定聘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文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史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陈某某、任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量刑情节证据
书证:抓获经过、(2018)渝0241刑初170号判决书、(2018)黔0111刑初687号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喻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喻某某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严 庆
检察官助理 邹 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文某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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