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文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1日,经被告人文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庄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住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鑫南丽景3-1-701。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号,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7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8月8日,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桐梓县**镇,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于2020年1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庄**区,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曹某某等16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开始,重庆市对国五排放标准车辆实施暂停上牌服务,重庆籍人员购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无法在本地上户,重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汽车销售公司等公司遂通过联系,负责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被告人文某、曹某某,以每台车2500元左右的价格,委托文某、曹某某在我市为重庆籍购买国五车辆的人员代为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而重庆籍人员在我市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条件必须要求在我市实际居住或者暂住。被告人文某、曹某某为使得上户手续办理成功,从中谋取利益,多次以15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等人处购买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暂住登记证),用于给并未在我市实际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进行车辆上户使用。文某共计购买110余张,支付代某甲(另处理)7500元,支付被告人黄某93400元、支付被告人杨某某3700元,支付被告人鄢某某500,支付被告人陈某某33200元;曹某某共计购买130余张,支付杨某某59580元,支付鄢某某4800元。
经查,被告人文某分别找到在桐梓县**市场上班的代某甲、在上班的黄某、从事代办业务的杨某某以及在遵义市黔北汽车检测站工作的鄢某某,向四人购买我市的暂住登记证。曹某某分别又找到杨某某、鄢某某购买我市暂住登记证。
其中,代某甲通过联系其侄子代某乙(另处理),代某乙通过联系时职于桐梓县城北派出所的被告人舒某,舒某利用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私自为并未实际在我市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唐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办理了11个。文某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向代某甲购买,代某甲共收取5500元,代某甲以每个300元的价格向代某乙购买,代某乙共收取3300元,代某乙以每个150元的价格向舒某购买,舒某共收取1650元。
黄某通过联系时职于播州区三合派出所的被告人肖某、姜某,二人利用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私自为并未实际在我市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陈某甲、梁某某等人办理了暂住登记证,并以200-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文某以每个350-400元不等的价格向黄某购买,黄某以每个200-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姜某购买,姜某找到同事肖某,共同办理暂住登记证,所获利润二人平均分配,其间,黄某通过微信转款60300元给姜某,姜某通过微信转款19751.5元给肖某。
杨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钟某某,由钟某某联系时职于红花岗区南关派出所的被告人梁某、何某某,红花岗区万里路派出所的被告人徐某,三人利用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私自为并未实际在我市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毛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办理暂住登记证共200余个,并以60-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其中,文某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曹某某以每个150-2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杨某某共收取63280元。杨某某以每个13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通过微信向钟某某转款29940元,钟某某以60-150元不等的价格向梁某、何某某、徐某购买,梁某找到其同事何某某帮忙办理,钟某某通过微信向梁某转款35463元,向徐某转款3000元。
鄢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联系时职于播州区龙坑派出所的被告人罗某,利用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私自为并未实际在我市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苏某某、彭某某等人办理暂住登记证,以每个200元价格出售。其中,文某、曹某某均以每个400元的价格向鄢某某及陈某某购买,二人为文刚办理暂住登记证90余个,为曹某某办理20余个,文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款33200元,向鄢某某转款500元,曹某某通过微信向鄢某某转款4800元,陈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转款22850元。
现被告人文某退还赃款22000元,黄某退还赃款5000元,肖某退还赃款13000元,梁某退还赃款30000元,何某某退还赃款1500元,徐某退还赃款1000元,罗某退还赃款18000元,陈某某退还赃款11800元,鄢某某退还赃款11800元,姜某退还赃款3000元,钟某某退还赃款12000元,曹某某退还赃款30000元,舒某被桐梓县公安局追缴赃款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机动车档案登记材料、提取笔录、照片、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甲、王某乙、陈某甲、梁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刘某甲、吴某乙、李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唐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苏某某、彭某某、刘某乙、杜某某、代某甲、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曹某某、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鄢某某、黄某、舒某、肖某、姜某、梁某、何某某、徐某、罗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曹某某、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鄢某某、黄某、舒某、肖某、姜某、梁某、何某某、徐某、罗某非法买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文某、曹某某、陈某某、鄢某某、黄某、肖某、罗某、舒某、姜某、梁某、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检 察 官:刘新睿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徐某、陈某某、舒某、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文某:1592359****、1858052****徐某:1301749****陈某某:1827568****鄢某某:1879817****舒某:1398524****
2.随案移送案件侦查卷拾六册、光盘拾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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