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和平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徐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文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玉国
附:
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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