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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文某(曾用名文**),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村干部,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户籍地赣州市********号,住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赣****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赣州市**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10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瑞金市**乡****门口路段时,遇朱某某无证驾驶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由左往右横过道路,两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0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查获归案。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文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30.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长洲、朱逢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文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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