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抢夺、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文某绰号”),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3日8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19年7月9日723,自2019年9月24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广南县城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1.2018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毛某某、詹某(另案处理)、韦某某(另案处理)在某中学与那某加油站中间的小路上,使用刀、石头威胁并抢走被害人梁某某的金色VIVO手机,和陆某的灰色魅族手机。

2. 2019年1月29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甲、向某某在某网吧上网,被告人文某伙同毛某某、王某某到该网吧物色抢劫对象,文某趁向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玫瑰金OPPOR9S手机盗走。后三人持刀胁迫王某某甲来到网吧门口,以王某某甲打了三人兄弟为借口,将王某某甲带至烈士墓并将王某某甲随身携带的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抢走。

3. 2019年1月31日15时,被告人文某伙同毛某某、王某某在某商务酒店门口,持刀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并带到老火化场路上,抢走杨某某白色VIVOY71手机和125元现金。经鉴定,杨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4. 2019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在广南三小附近以被害人吴某打了其兄弟,胁迫吴某上了助力车,将吴某带到一个巷子里,扇耳光搜身拿走吴某随身携带的白色VIVOX9手机和15元现金。后因询问吴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未果后,文某和王某某以将吴某带到东风水库威胁。吴某在途中逃跑,被文某和王某某持刀砍伤。经鉴定,吴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5. 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毛某某持刀将在某网吧上网的农某、陆某某带到某中学北面,抢走农某金色OPPOA57手机、10元现金和20元微信转账,抢走陆某某绿色OPPOA7手机和21元现金。经鉴定,被抢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10元。

6. 2019年2月15日中午,被害人张某、方某途经广南县人民政府路边时,被告人文某伙同毛某某以张某、方某盗窃了其助力车为由,持刀胁迫并骑助力车将二人带至东风水库砖厂附近,抢走张某的蓝色华为畅享7手机、23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110元给毛某某,抢走方某的蓝色OPPOA5手机和26元现金。经鉴定,被抢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7. 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毛某某持刀以被害人李某某打了其兄弟为由,从某网吧带到网吧路边巷子里,抢走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金色的OPPO A73手机一部。经鉴定,李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8.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毛某某到某网吧物色抢劫对象,三人看见被害人杨某、杨某甲、殷某某在上网,将三人带到网吧三楼与二楼楼梯口处,并拿出刀来威胁三人,杨某被迫交出身上的白色华为手机和300元现金,杨某甲被迫交出9元现金。后文某三人一人分得100元。

9.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到某网吧二楼,持刀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潘某某、陆某某甲、田某某三人带到一楼,抢走潘某某黑色OPPOR9S手机和陆某某甲冰翠银色OPPOR15X手机,王某某使用陆某某甲手机直到被抓获。经鉴定,被抢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730元。

10.2019年1月27日18时许,王某某骑车从宾田路过,看见被害人滕某某走在路上看了自己几眼很不满,便到铜鼓广场邀约了被告人文某等人,与文某等人骑车追赶滕某某到广南县第五中学路口对面人行道上,文某与王某某二人持刀将滕某某的手臂、背部砍伤。经鉴定,滕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11. 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毛某某到某网吧物色抢劫对象,持刀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岑某某胁迫到网吧外的空地上,三人对被害人搜身未找到财物。后王某某询问岑某某跟谁混的,得知和胡某混的,因王某某和胡某之前有矛盾,文某、王某某、毛某某便共同持刀砍伤岑某某。

12. 2019年2月26日17时许,因看不惯被害人张某甲和陆某某乙骑车,被告人文某伙同王某某、毛某某骑车在马蹄井附近将张某甲和陆某某乙拦下,文某拿甩棍、王某某和毛某某拿刀追砍张某甲,张某甲逃至一店铺内躲藏,文某等人才未继续追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13. 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广南县某烧烤店吃烧烤过程中,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文某持刀在该烧烤店门口将蒋某某砍伤。经鉴定,蒋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瘢痕总长19.4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和左手拇指、示指伸指肌腿断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4.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翻墙进入广南县莲城镇交警队涉案车辆保管处,使用尼龙绳欲将一辆助力车翻墙盗走时被发现,文某等人弃车逃跑至红坡加油站处,被保管处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60元。

15. 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文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广南县那浮村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的一辆白色助力车。

其他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文某伙同王某某、毛某某在新车站背后挟持一名民中学生来到公路管理局附近,威胁该男子将微信手机中的155元转账到王某某手机中。

2.2019年2月,文某伙同毛某某、王某某到某网吧物色抢劫对象,持刀胁迫两名在上网的男子来到网吧后门,抢走一名男子的50多元和一部OPPO手机,和另一名男子的30多元现金。

3. 2019年1月26日15时许,文某伙同毛某某、王某某在广南县莲城西路二水处理厂门口,看到在玩手机的被害人曹某某,毛某某乘被害人不备,将曹某某拿在手上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抢走,三人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曹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4. 2018年3月15日13时许,文某因陆某某丙曾打过自己,伙同詹某、韦某某将被害人陆某某丙从北宁中学门口带到88饭店门口处,文某和詹某分别持刀砍伤陆某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翠银色OPPOR15X手机一部(已发还)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毛某某、詹某、韦某某、潘某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方某、滕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文某抢劫被害人岑某某未果,盗窃交警队涉案车辆保管处车辆未果,且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毕真瑜

2019年10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