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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大塘安置区2栋16号,被害人易某某的“中国移动”手机店内,趁销售员不注意,抢夺店内一台******型号的白色手机(鉴定价格1880元)、一台******型号的蓝色手机(鉴定价格1899)后逃走并销赃,上述两台手机鉴定价格共计3779元。

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海阔天空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罚金五千元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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