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巷*号。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2015年6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 2018年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河南省灵宝市三仙鹤黑熊网吧,盗窃被害人貟某某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张东村真爱网吧,盗窃被害人温某某华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3、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张东村真爱网吧,盗窃被害人陈某甲OPP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4、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张东村真爱网吧,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华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5、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张东村一网情深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6、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张东村一网情深网吧,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7、2019年11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天京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甲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8、2019年11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天京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乙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9、2019年11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天京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乙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0、2019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洛阳市高新区龙鳞路战略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甲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1、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英皇网吧,盗窃被害人柴某某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2、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英皇网吧,盗窃被害人杨某乙红米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3、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喜咖网吧,盗窃被害人杨某丙OPP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4、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家霖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丙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5、2019年12月9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中站区聊聊网吧,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小米手机一部(作价:1030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6、2019年12月9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爱你网咖,盗窃被害人王某丁华为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7、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良辰美景网吧,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华为手机一部(作价:1124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8、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海洋网吧,盗窃被害人毋某某小米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19、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山阳区雷克斯网吧,盗窃被害人赵某甲OPPO手机一部(作价:393元)、被害人吕某某华为手机一部(作价:500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0、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高新区酷乐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丁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1、2019年12月9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焦作市高新区永盛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腿上的一部OPPO手机(作价:2527元)盗走。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2、2019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网之韵网吧,盗窃被害人毕某某OPP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3、2019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网之韵网吧,盗窃被害人赵某乙VIVO手机一部(作价不予受理)。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4、2019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到孟州市河阳办深蓝网络,盗窃被害人王某戌苹果手机一部(作价:3577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5、2019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蜗牛网咖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蓝色华为NOVA3手机一部(作价:1100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6、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到宝鸡市高新区奔驰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赵某丙光色华为MATE20手机一部(作价:2033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7、2019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到宝鸡市虢镇自由空间网吧内内盗窃被害人董某某蓝色华为P20手机一部(作价:2252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8、2019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刘某家(已判决)到宝鸡市金台区藏宝海湾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色OPPO手机一部(作价:1400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29、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到宝鸡市渭滨区金灿灿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红色OPPO手机一部(作价:2600元)。被盗手机暂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寇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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