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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刘某某等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3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111985********,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码:4329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现居地:本市**镇**村**公寓**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镇**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32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513030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9********,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建始县**镇**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覃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文某某与王某丙(另案处理)一起经营流动赌档,赌档有四个开赌地点,分别位于本市企石镇**村**路**号出租屋、本市企石镇**村**路附近**的集装箱、本市石排镇**川菜馆**楼房间、本市石排镇**饭店**楼房间。期间,文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覃某某、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张某某参与聚众赌博,其中严某某、刘某某是荷手,贾某甲、何某某、王某乙、于某某是门头,雷某某提供场地及打杂,王某甲提供场地及带客参赌,覃某某提供场地。文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期间,刘某某等人可获得500元到1000元的工资。文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至今,多次聚集参赌人员屈某某、符某某(均另作处理)等20多人参与赌博,每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覃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覃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贾某甲、何某某、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九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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