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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放火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在伊川县***台球室和**路梁某某家,组织刘某甲、郭某、徐某某、刘某乙等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每局五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姚某某和文某某抽取赢家百分之五的费用,期间姚某某还帮助参赌人员兑换现金供赌博使用。经查询姚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其帮助参赌人员换取现金共计253979元。

2.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充值,在“****”(后改名为“****”、“****”)赌博软件上参与“***”、“***”等网络赌博,同时还向刘某甲、相某某推广该赌博软件,并为二人赌博资金结算提供帮助,帮助收取赌资共计5.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4、证人杨某某、郭某、刘某甲、相某某、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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