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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专科毕业,**公司南阳分公司**运营团队负责人,住南阳**路******号楼,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3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6********,汉族,高中毕业,**公司南阳分公司客服,住南阳市**路****小区,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07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3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总部位于洛阳的**在南阳开设**分公司,以车贷公司为幌子,涉嫌“套路贷”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为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9月入职),冯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为客服。公司下设四个运营团队,分别为****负责人为宋某某,业务员周某某(销售二组或团队二组)、程某某(团队四组)、王某某(团队一组)等人。****负责人被告人文某某(2018年12月文某某组建****运营团队对接****南阳分公司业务),业务员范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腾某某等人。大成汽车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业务员杨某甲、李某甲。**信息负责人梁某某。

该公司诈骗手段为:首先业务员通过宣传本公司不押车、放款快、不收任何费用或低收费、利息低为幌子向社会招揽客户,客户到公司后业务员以及团队负责人对客户隐瞒贷款实际利息、实际放款金额,隐瞒后期要收取的平台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保证金、GPS及安装费用、上牌及抵押费、家访费等名目繁多的高额服务费。第二,客服抓住客户急用钱的心理,利用掩盖合同内容、不解释、不告知合同内容,催促、诱导客户短时间内在不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快速签下合同。第三,该公司为规避抵押融资风险,诱使客户签订名目繁多的各种合同,客户以为办理的是车辆抵押合同,实际上客户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交易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承诺书等空白合同时,客户名下的车辆所有权已经被转移到其并不知道的第三人名下。第四,在客户签订合同下款后,高额服务费直接被划扣或汇入李某丙个人账户,部分客户确认书划扣金额和到账金与实际划扣和到账金额不符。

具体犯罪如下:

1、2019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张某某、业务员文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44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2556元,确认书上显示到账金额为35200元,实际到账金额31444元。被害人李某乙实际被骗12556元。

2、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蒋某某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张某某、业务员张某甲,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85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6000元(客户打款16000元至李某丙个人账户),实际到账金额69000元。被害人蒋某某实际被骗16000元。

3、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南阳分公司客服史某某、运营团队****(负责人文某某),业务员范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62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6210元,实际到账金额45790元。确认书上显示扣除费用为11408元,实际扣除金额为16120元。被害人李某丁实际被骗16120元。

4、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南阳分公司客服史某某、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业务员腾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61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12460元。被害人张某乙实际被骗12460元。

5、2019年3月1日,被害人王某戊通过****南阳分公司客服张某某、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业务员范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80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5200元转给张某某个人2800元,实际到账金额62000元。确认书收费为15200元。被害人王某戊实际被骗15200元。

6、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张某某、业务员范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200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62400元,实际到账金额137600元。马某甲确认书上显示到账金额为150000元实际到账额为137600元。被害人马某甲实际被骗62400元。

7、2019年4月3日,被害人廉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张某某、业务员杨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222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47788元,实际到账金额174212元。被害人廉某甲实际被骗47788元。

8、2019年1月23日,被害人朱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张某某、业务员张某甲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72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3920元,实际到账金额58080元。被害人朱某甲实际被骗13920元。

9、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朱某乙通过****南阳分公司客服张某某、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业务员范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54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17415元,实际到账金额36588元。确认书到账金额为4050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36588元。被害人朱某乙实际被骗17415元。

10、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邓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文某某),客服谢某某、业务员张某甲,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59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11940元,实际到账金额47060元。被害人邓某甲实际被骗11940元。

11、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销售二组、客服张某某、业务员李某乙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203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34406元,实际到账金额168594元。被害人李某甲实际被骗34406元。

12、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销售二组、客服张某某、业务员王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117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18720元,实际到账金额98280元。确认书上显示刘某乙收费总额为3234元,但银行流水显现一共扣除了21954元。被害人刘某乙实际被骗21954元。

13、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销售四组、客服张某某、业务员王某丙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199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12984.87元,实际到账金额186015.13元。被害人王某乙实际被骗12984.87元。

14、2019年7月3日,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文化、客服张某某、业务员周某丙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厦门国际银行贷款37000元,****南阳分公司扣取费用 8970元,实际到账金额28030元。确认书上显示到账金额为31080元,但实际到账金额为28030元。被害人刘某丙实际被骗8970元。

15、2018年11月08日,被害人魏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团队四组、客服张某某、业务员周某丙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60000元,****南阳分公司扣取费用19304元,实际到账金额40696元。确认书上显示收费金额为7304元,但实际划扣金额为19304元。被害人魏某甲实际被骗19304元。

16、2019年6月7日,被害人吕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销售一组、客服张某某、业务员宋某甲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299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58473元,实际到账金额240527元,到帐后往李某丙个人账户上打款58473元。(分36期还款,共还款387609.12元)。被害人吕某甲实际被骗58473元。

17、2019年3月4日,被害人赵某甲通过****南阳分公司销售团队**文化、客服张某某、业务员王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业务,实际从银行贷款64000元,****南阳分公司扣除费用 12940元,实际到账金额51060元。(分36期还款,共还款82966.68元)。被害人赵某甲实际被骗12940元。

被告人文某某****团队负责人,为团队业务员提供指导和帮助,个人也直接拓展、引导客户签单,领取团队所做每笔业绩的提成。现查明文某某名下被害人10人,被骗225799元。

张某某系****南阳分公司客服人员,引导客户签单,上传客户资料。底薪3000元,提成每单20元。现查明的被害人其中客服为张某某共16人,被骗354310.87元。其中蒋某某、马某甲、康某甲、李某甲、刘某丙辨认出张某某,涉及金额169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李某乙、蒋某某、李某丁、张某乙、王某戊、马某甲、廉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邓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刘某丙、魏某某、吕某甲、赵某甲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请法庭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酌情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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