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4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园**幢**室。2000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20日、12月28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9日、12月19日、2017年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7日晚,公安人员在我市**镇**东街**号四楼**灯饰加工厂内,从1辆摩托车车肚的黑色男士手提包内,缴获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16克;从加工厂卧室衣柜旁布袋内、床头柜面上、办公室茶几等位置,缴获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共同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0.13克及毒品咖啡因248.13克。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29克及毒品咖啡因248.13克;被告人文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0.13克及毒品咖啡因248.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7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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