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文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鹏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文鹏、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文某某与江某某和被告人文鹏约好到桃江县***镇**小区**酒吧喝酒,被告人文某某先行到达**酒吧,坐在酒吧喝酒时看到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与自己的一个熟人发生争执,便上前帮忙,进而与被害人龚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被人扯开后,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等人走出**酒吧在外面等车打算离开。被告人文某某在与被告人文鹏电话通话过程中告知其在**酒吧被人打了,被告人文鹏担心对方人太多,在前往**酒吧的途中从“***”奶茶店拿了一把水果刀,被告人文鹏与江某某等人赶到**酒吧外面,看到被告人文某某与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对方的人,被告人文鹏便持刀上前对被害人廖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其刀被江某某抢走后,又伙同被告人文某某对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文鹏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江某某、莫某某、刘某乙、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钟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文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文鹏因被害人张某某要与其表姐离婚,将在桃江县***镇***城***私房菜吃饭的被害人张某某喊出去,质问被害人张某某,并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脸部打伤。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文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34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鹏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鹏、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鹏、文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某、文鹏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文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鹏、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058****。
2.被告人文鹏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27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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