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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易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易某某,化名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化名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全能神”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已于1995年被公安部依法取缔。近年来,“全能神”邪教组织勾联境外反华宗教、人权人士创办“寒冬”网站,推出线上杂志《寒冬》,并指令境内“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各层级成立服务“寒冬”报道活动的功能组,为境外“寒冬”网站进行反宣活动搜集整理反宣素材。

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均系长期习练“全能神”邪教人员。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受“全能神”邪教组织指派到广安市武胜县为该组织“尽本分”,即是为“全能神”组织做事。两人到达武胜县后,被“全能神”邪教人员段某某(另案处理)接到其位于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居住。在武胜期间,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与段某某在上述房屋内聚会学习“全能神”邪教教义、商量采访“门徒会”信徒的事宜、学习采访知识和文档编辑等,后在被告人易某某的带领下,三人一同到岳池县白庙镇“门徒会”邪教组织信徒杨某某家中采访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经过以及思想变化等情况,然后将采访的内容修改、整理成电子文档并存储在内存卡中,传递给上级组织,积极为境外“寒冬”网站提供反宣素材。

同时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南部县广电中心公交站台与“全能神”邪教人员接头时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武胜县万善镇火车站出站口处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归案,随后扣押了被告人易某某随身携带的SD卡、手机、火车票、播放器等物品若干。经阆中市公安局勘查发现,在被告人易某某持有的SD卡中提取到多篇教会报道文章,其中有关于原“全能神”“禾麦小区”(现已改名为“平心小区”)“小区带领”、“小区讲道员”以及“报道组”成员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采访报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阆中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SD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阆中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7.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取缔后,离家外出,积极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从事“寒冬”报道活动,恢复该邪教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智芝

2020426

附:

    1.被告人易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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