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5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高中文化,句容**修车养护会所老板,住江苏省句容市上城西区**街道**栋**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句容**修车养护会所员工,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江苏**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某甲,曾用名井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综合楼**幢**室。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句容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商厦**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某某等五人涉嫌诈骗案,于2018年12月1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6日,该分局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句容市“**”修车厂附近,利用他人送来维修的车辆或朋友车辆,通过人为制造机动车撞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客户蔡某某的苏LS***甲轿车(投保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另处理),伪造周某某驾驶苏LS***甲车撞到骑电动车的田某某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客户孙某某的苏LK****轿车(投保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伪造朱某某驾驶苏LK****车撞到骑电动车的井某甲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6150元。
3.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客户陈某某的苏L9****轿车(投保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伪造陈某某驾驶苏L9****车撞到骑电动车的周某某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000元。
4.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客户曹某某的苏A4****轿车(投保人赵某某),伙同付某某、曹某某,伪造曹某某驾驶苏A4****车撞到骑电动车的付某某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6070元。
5.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房某某伙同许某甲(另案处理)利于许某甲朋友王某丙的苏L8****轿车(投保人王某丙),伪造许某甲驾驶苏L8****车撞到骑电动车的房某某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400元。
6.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客户谢某某的苏LS***乙轿车(投保人许某乙),伙同被告人朱某某、房某某,伪造许某乙驾驶苏LS***乙车撞到骑电动车的房某某的交通事故,共同骗取被害单位中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6410元。
综上,被告人文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6630元,周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朱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560元,王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150元,井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150元,付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070元,房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10元,曹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07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在江苏省句容市洪武路**汽车养护会所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江苏省句容市**门窗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已退赔了三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保单抄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转账记录、退款证明、退赔凭证、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报案人应某某、袁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井某甲、付某某、房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62526****(文)、1525099****(朱)、1575129****(周)、1395101****(王)、1377637****(井)、1395296****(付)、1595293****(房)、1370529****(曹);
2.全部案卷材料(共1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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