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文某某,乳名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9********,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13日因滥伐林木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7********,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第**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0月23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二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租来的白色贵HM****面包车到麻江县第一中学大门旁,乘无人看守之机将王波堆放在麻江县第一中学门卫室旁的层板盗走,次日出售给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一模板直销厂得款2000余元,被盗成板共计73张,价值3029.5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二人驾驶租来的贵HM****面包车到贵定县金南大道碧桂园工地,将工地堆放的铜线夹断盗走后卖给凯里市下司镇四方井“废旧回收”店的钟武良,二人共获得赃款3300元。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11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二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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