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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开始通过微信昵称“明”和“日月”的微信和支付宝收受和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将收受和购买的“码单”上报给上线被告人李某某、“元帅”(身份待查)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0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2、2019年5月19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0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3、2019年5月30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0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4、2019年8月27日从李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1830元。

5、2019年10月5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911元,并上报给李某某并且自己购买了8074元。

6、2019年10月19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0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7、2019年10月21日从李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15000元。

8、2019年10月22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20000元,并将其中2960元上报给李某某。

9、2019年10月24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0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10、2019年10月29日从周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8000元,并上报给李某某。

11、2019年12月5日从李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27869元。

12、2019年12月3日从胡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22654元。

13、2019年12月5日从胡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2200元。

综上,被告人文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3765元;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4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文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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