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83********,白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3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8年7月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6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附**号。2015年10月6日,因与人赌博被米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1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米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米易县**乡**村**组**号、米易县**镇**村**组**号、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中悦半岛”山庄、米易县海棠蓝湾“张华烤羊腿”烧烤店,以“跑三公”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期间雇请余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赌场负责抽取官钱等日常事务。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1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98230****。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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