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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7号 


被告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9********,苗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宣威镇****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文某某与杨某甲共谋到江口捕捉画眉鸟,并由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贵HJU309南骏面包货车从麻江上高速来到江口县境内到凯德未找到老乡而在县城附近呆了一天。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某某、杨某甲驱车到江口县民和镇**村二组洞塘黄牯山自然保护区界碑当日13时许,被告文某某、杨某甲在江口县民和镇**村新二组洞塘处往西约50米处的硬化路外侧录音机诱捕的方用捕鸟网捕获疑似画眉鸟一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某某、杨某甲捕获的疑似画眉鸟系画眉,列入国家“三有动物”名录,同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 现金交款单 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放生画眉鸟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某、某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19]1216号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一只,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经将用来诱捕的黄豆鸟和捕捉的画眉鸟放生,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杨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堂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027****;

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方形鸟笼6个、黑色录音机1个、黑色捕鸟网3副、铁捕鸟套1副、竹竿6根、木柄镰刀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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