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家属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乳源县公安局侯公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青,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广东省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由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阿生,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广东省乳源县**镇**村委会**旁边自建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乳源县公安局候公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路**街租了一间出租屋,并在该出租屋内提供扑克牌、桌椅凳子等,采取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聚集他人赌博。期间,文某某让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负责发牌并以租房费为由从中抽水。每天不定时的在出租屋内赌博,至2020年3月30日被抓获为止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聚集的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参赌人员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察、检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在聚众赌博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材料,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林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钟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辉
检察官助理:邓 嫽
书记员:曾伟彬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在**镇**家属区,联系方式134********;被告人林某某现已逮捕,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乳源县**镇**村委会**球场旁边自建房,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卷,散件若干(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三份(三名被告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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