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月14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5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托管班门前附近,被告人文某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殴打其丈夫李某甲,程某某在殴打李某乙过程中使用利器致后者:1、左大腿外侧皮肤挫裂伤伴股外侧肌部分断裂;2、左臀部刀刺伤并皮肤肌肉损伤;3、右手第3、4指皮肤撕脱伤;4、右手第4指背伸肌腱断裂。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此次外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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