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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和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西华里佰会酒吧内喝酒时,祝某某推动面前酒吧卡台撞到从卡台旁边经过的庄某乙,二人发生争吵,庄某乙的同事庄某甲(另案处理)见状随手拿起卡台上的啤酒瓶砸向祝某某的头部,于是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梁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殴打庄某乙和庄某甲;后被告人文某某持砍刀形状的汽车防盗锁,被告人罗某某持刀与祝某某等人手持棍棒等一起进入酒吧,追逐被害人一方,并与保安对峙。后经法医鉴定,庄某乙的伤势属轻微伤、庄某甲的伤势属不构成轻微伤、祝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1月1日,民警在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美夜精品酒店8808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19日,在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一路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庄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415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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