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0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号,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村“**汽车修理厂”,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村**小组,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区**村**号,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游某(身份待查)、苏某(身份待查)、张某(身份待查)、刘某(化名钟某,刑拘在逃)、王某甲、王某乙、谯某某、冯某某、曾某某、周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获经济利益,多次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强迫被害人购买每套2800元的虚拟“产品”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为防止被害人逃跑,采取威胁、殴打、不间断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数日至十余日不等,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被骗入以游峰为首的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其中,蒋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系“管家”身份,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1.吴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3月份,吴某某在网上被伪装成李姓单身女子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于都后,李姓女子及其闺蜜(身份待查)将其带至于都县一传销窝点内,被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牟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四人强行拖进房间并按倒在地上。谯某某用脚踩住吴某某的胸口,刘某甲、刘某乙在左右两侧按住吴某某的身体。吴某某被制服后,刘某甲和刘某乙把吴某某架起来并按坐在凳子上,并将吴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给冯某某保管,要求吴某某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吴某某“考察期”内,文某某、刘某乙、牟某某等人轮流看守吴某某,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时不准关门并安排人员在门口看守。期间, 吴某某遭到谯某某和冯某某的殴打、体罚,吴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

2黄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在“QQ相亲群”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杨某乙”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王某甲(已另案起诉)、陈某某两人将黄某某接至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步步高超市附近居民楼八楼曾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王某甲(已另案起诉)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文某某、苏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均已另案起诉)控制住,王某甲对黄某某进行搜身,将黄某某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王某乙(已另案起诉)做黄某某的“带师傅”,要求其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黄某某“考察期”内,王某甲安排姚某某、苏某某、戴某某、朱某某、文某某、吕某某(已另案起诉)、徐某某(已另案起诉)、王某乙轮流看守黄某某,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期间,谯某某、曾某某对黄某某以扇耳光、脚踢、蹲墙角的方式进行殴打、体罚。黄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

3.周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份,周某某在“QQ兴趣部落”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李某某”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李某某”及另外一名女子(身份待查)将其接至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步步高超市附近居民楼八楼曾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吕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苏某某、王某甲、文某某、朱某某控制住,苏某某和文某某两人分别按住周某某的双手、朱某某和王某甲分别按住周某某的双脚,四人强行将周某某按压在地上,张导进入房间殴打周某某,周某某被制服后被按坐在房间内的凳子上,王某甲将周某某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吕某某保管,由姚某某(已另案起诉)做周某某的“带师傅”,要求周某某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周某某“考察期”内,吕某某安排苏某某、王某甲、文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戴某某、姚某某轮流看守周某某,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期间,苏某某、王某甲、文某某、朱某某分别对周某某头部、胸口、大腿等身体部位进行踢打、蹲马步、晚上不让睡觉的方式进行体罚。周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

4葛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4月5日,葛某某在“百合网”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微信名为“柠檬不萌”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张某某、郑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将葛某某接至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可乐基餐厅楼上冯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吕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苏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王某甲控制住,苏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王某甲四人强行将葛某某拖进房间,并将其按倒在地上,谯某某进入房间对葛某某的肚子、大腿等部位进行拳打脚踢,苏某某用拳殴打葛某某的胸部,葛某某被制服后,戴某某对葛某某进行搜身,将葛某某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吕某某保管,由周某某做葛某某的“带师傅”,要求葛某某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葛某某“考察期”内,吕某某安排苏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王某甲、戴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等人轮流看守葛某某,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期间,冯某某多次对葛某某以扇耳光、拳击、脚踢、蹲墙角的方式进行殴打、体罚。葛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日。

5.唐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31日,唐某某在“百合网”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杨某乙”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刘芳及另一名女子(身份待查)将其接至瑞金市象湖镇金宏大酒店后阙某某出租房六楼王某乙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冯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何某某、徐某某、文某某、朱某某控制住。何某某(已另案起诉)、徐某某、文某某、朱某某四人强行将唐某某按坐在房间内的凳子上,将唐某某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冯某某保管,由陈某乙做唐某某的“带师傅”,要求唐某某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唐某某“考察期”内,冯某某安排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文某某、陈某乙等人轮流看守唐某某,命令其不能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能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期间,王某乙、朱某某、何某某对唐某某进行体罚。唐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日。

6.张某乙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2月底,张某乙在“世纪佳缘网”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朱某某”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王某甲及其闺蜜将张某乙接至瑞金市象湖镇金宏大酒店后居民楼六楼王某乙管理的传销窝点内,后被文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徐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刘某乙(已另案起诉)控制住,徐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刘某乙四人强行将张某乙拖进房间,并将其按倒在地上,张某乙反抗被刘某乙和徐某某两人分别按住双手、唐某某和朱某某两人分别按住双脚,谯某某进入房间对张某乙扇耳光、踢打大腿等身体部位。张某乙被制服后被按坐在凳子上,朱某某和文某某将张某乙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文某某保管,由何某某做张某乙的“带师傅”,要求张某乙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张某乙“考察期”内,文某某安排徐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唐某某、何某某等人轮流看守张某乙,命令其不能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能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张某乙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日。

7.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14日,张某甲在网上被伪装成单身女子“黄某某”的人以谈恋爱见面相处的方式骗至瑞金市后,由王某某、郑某某两人将张某甲接至瑞金市象湖镇金宏大酒店后居民楼六楼王某乙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文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刘某乙、徐某某、何某某、黄某丙(已另案起诉)控制住,刘某乙、徐某某、何某某、黄某丙四人强行将张某甲拖进房间,并将其按倒在地上,张某甲反抗被刘某乙和徐某某两人分别按住双手、何某某和黄某丙两人分别按住双脚,其中一人用毛巾塞住张某甲的嘴巴防止其叫喊,之后谯某某进入房间对张某甲的肚子、大腿等部位进行拳打脚踢。张某甲被制服后,刘某乙和徐某某把张某甲架起来按坐在凳子上,何某某将张某甲的手机、钱包、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文某某保管,由唐某某做张某甲的“带师傅”,要求张某甲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张某甲“考察期”内,文某某安排刘某乙、徐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黄某丙、唐某某轮流看守张某甲,命令其不能外出,上厕所、洗澡也不能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监视。期间,王某乙、冯某某分别对张某甲进行扇耳光、体罚。张某甲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日。

8.杨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7、8月份,杨某甲被化名为“张某丁”的人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瑞金市后,由张某丁将其接至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怡安小学附近一居民楼周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周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打牌充当打手的蒋某某、叶某某、刘某丙、李某丙(均已另案起诉)控制住,并对其进行搜身,将其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由蒋某某保管,周某某安排李某丙做杨某甲的带师傅,要求杨某甲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杨某甲考察期间,周某某安排李某丙、叶某某、刘某丙、李某丙、陈某某24小时轮流看守杨某甲,不允许离开窝点,上厕所、洗澡时均有人员监视。期间,杨某甲还遭到王某甲的恐吓,被王某甲用长时间面壁、温水泼脸的方式体罚。杨某甲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

9.张某戊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11日,张某戊在网上被一女网友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瑞金市后,被王某甲、陈某某两人带至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瑞金饭店后民房二楼周某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周某某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项某某、叶某某、霍某某、刘某戊(均已另案起诉)、蒋某某等人殴打、控制住,并对其进行搜身,将其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项某某保管,由田某某做张某戊的“带师傅”,要求张某戊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在张某戊“考察期”内,周某某安排田某某、项某某、叶某某、霍某某、刘某戊24小时轮流看守张某戊,不允许外出离开窝点,上厕所、洗澡时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看守。期间,张某戊还遭到项某某、叶某某的殴打及体罚。张某戊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日。

10.刘某丁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16日,刘某丁在网上被伪装成女子“王某丁”的人诱骗至瑞金,由陈某某和张某某将其接至瑞金市象湖镇时代广场陈公福凉茶甜品夜宵店四楼张某丁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蒋某某、李某丙、刘某丙、刘某戌、杨某甲(已另案起诉)殴打、控制住,传销组织成员对其进行搜身,将刘某丁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蒋某某保管,由杨某甲做刘某丁的“带师傅”。在刘某丁“考察期”内,李某丙、刘某丙、李某戌(已另案起诉)、杨某甲24小时轮流看守刘某丁,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时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看守。期间,刘某丁还遭到李某丙的恐吓、殴打及体罚,刘某己逼迫刘某丁购买所谓“产品”,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和支付宝密码,2019年1月23日刘某丁被公安机关解救,钱尚未被取走。刘某丁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七日。

11.罗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17日,罗某某在网上被伪装成女子“李某己”的人诱骗至瑞金,由王某甲和陈某某将其接至瑞金市象湖镇时代广场陈公福凉茶甜品夜宵店四楼张某丁管理的传销窝点内,被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假装打牌充当打手的周某某、蒋某某、刘某丙、刘某戌、李某戌殴打、控制住,由李某戌对其进行搜身,将罗某某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搜走,交于蒋某某保管,由李某戌做罗某某的“带师傅”。在罗某某“考察期”内,李某丙、刘某丙、李某戌、刘某戌24小时轮流看守罗某某,不允许外出,上厕所、洗澡时不准关门并有人员在门口看守。期间,罗某某还遭到蒋某某、李某丙、刘某丙的恐吓、殴打及体罚,罗某某尚未交钱买产品,2019年1月23日罗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罗某某被以考察“人际网络营销”项目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六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戊、刘某丁、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谯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文某某、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