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镇**苑**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谈某某、文某某共谋后窜至重庆市巴南区土桥菜市场,文某某物色到戴金戒指的被害人陈某某(67周岁),并以进行性交易为由将陈某某带至提前物色好的**街*号附**号**单元楼梯间,谈某某在楼外负责望风,文某某引诱陈某某摸其胸部时,趁陈某某不备窃取陈某某手指上价值8005元人民币的金戒指一枚,后借故离开。
民警在盘查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时查获陈某某被盗的金戒指,文某某、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戒指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盗窃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金戒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拾壹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贰份
5.陈某某被盗金戒指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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