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伟,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小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文某某虚开发票案,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罗某某(另案处理)在遵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期间,以逃税为目的,找被告人邱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邱某某向被告人文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按发票金额的1.5%支付开票费给邱某某。上述虚开的的发票中购买方为遵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方为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共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为汪某某、甘某某、饶某某的“**项目部”供应材料期间,在无真实交易业务情况下,由邱某某介绍被告人文某某为“**项目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甘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支付开票费给邱某某,由邱某某转账给文某某,开票费36万元。上述虚开的的发票中购买方为**工程局有限公司,销售方分别为贵阳**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共22份,价税合计1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汪某某、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文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告人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模君
检察官助理:罗 晓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邱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材料陆册及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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