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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钟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东方市人,家住海南省东方市****村委会********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昌江县人,家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区**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村一出租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大润发超市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骑电动车路过,车兜内放置一部手机。文某某和钟某某便各骑一辆电动车尾随王某某伺机盗窃手机。当日21时50分许,文某某、钟某某尾随王某某至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处时发现王某某在该路口等待信号灯;钟某某便骑电动车从后面撞上王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分散王某某的注意力;与此同时,文某某骑电动车靠近王某某骑的电动车,将车兜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得手后,文某某和钟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两人逃离至海口市豪苑路广州湾大厦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文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被盗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2元。);从钟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红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文某某、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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