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龙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文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珍,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西阁社区大安组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龙某某、刘某甲、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文某甲、易某某、文某丙(未到案)等五人租赁了攸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一套房,并提供了四张麻将桌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分下午场、晚场、晚晚场,参赌人员按场次自行组合打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注码的麻将进行赌博,五人以每桌400元、500元不等进行抽水营利,为赌客提供零食、槟榔、饮料等,并请了专门的厨师为赌客提供饭食等。11月23日20时许,参赌人员刘某丙、罗某某和唐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文某乙、何某某等人在该麻将馆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在麻将馆内收缴赌资3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文某甲、易某某、文某丙(未到案)等人经营该麻将馆20余天,共通过在赌桌上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文某甲、易某某到案后每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微信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何某某、文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文某甲、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龙某某、易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场所、赌具等开设赌场,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甲、龙某某、易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了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文某甲、龙某某、易某某、刘某甲均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龙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