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8********,土家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50分,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在龙山县洛塔乡猛西村远大路桥公路改造项目经理部门前,起步驶离停车地点时,因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所驾车辆将行人王某某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文某某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龙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4日、6月0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协议书、谅解书、安葬协议书、收条、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2.证人田某某、雷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7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