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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3年1月12日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7301122694429005197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潜江市某某局五七大道某某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驾驶津******津******/湘*****湘*****挂号车,沿S1济聊高速下行线河北方向行驶至55KM+36M处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因堵车停车的赵金亮赵某某驾驶的鲁******鲁******/鲁*****鲁*****挂号车追尾碰撞,造成津******津******/湘*****湘*****挂号车乘车人杨某某死亡,乘车人杨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货物、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坏的交通事故。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金亮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1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林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潜江市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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