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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7年9月2日5时8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常熟市虞山镇新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开元大道路口,与在新世纪大道西侧无名村道由西向东进入路口的被害人陈某某所驾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mg/100ml,属于饮酒状态。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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