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8时45分,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琼C8****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路面北侧外的小卖部前处掉头往**墟方向行驶至路面南侧时,适时,黄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所方向行驶至万宁市**镇**街**所前路段处,两车发生相侧碰撞,致使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的琼C8****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再次碰撞由冯某某停在路面南侧外的琼AV****号牌小型轿车,造成黄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和文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下午,文某某和黄某甲家人进行调解,文某某赔偿黄某甲家人10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甲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3月27日,海口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与网上追逃人员文某某取得联系,动员其投案,同日15时许,该所民警余某某、温某某在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口处接到前来接受处理的被告人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肇事的两辆摩托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拒绝解剖说明、交通事故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的2辆涉案摩托车已分别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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