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45分,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艾维克酒店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与前方行驶的余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文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0.71mg/100ml。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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